聯盟規章

一、聯盟組成(League Constitution)

1.球隊與經理人
本聯盟共有十二支球隊,每一支球隊至少由一名以上之經理人負責管理,球隊若有一名以上之經理人,其職責劃分由球隊自定之,聯盟不予干涉。

2.經理人之職責
經理人(以下簡稱GM)之職責,包括遵守聯盟規則、出席選秀會、維持球隊之異動、自由球員投標、參與聯盟規則與事務之討論等。若GM未能參與上述活動,得視情形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
3.聯盟主持人(Commissioner)
聯盟主持人由球隊GM自願或互相推選產生,負責主持選秀會與自由球員投標、整理球員異動、維持規則之正常運作等事宜。聯盟主持人必須公正,不得有徇私包庇而違反聯盟規則之行為。

4.聯盟活動
一般聯盟內之討論與公告事項,於交大機械站BBS(140.113.158.158)進行。Commissioner帳號為GMTran,公告事項張貼後不再另行通知各球隊。

5.聯盟擴編
聯盟擴編需在球季開始前進行,由一位以上GM提議,半數以上GM同意後始得進行。由Commissioner公開於討論區徵求新球隊,新球隊需經過半數以上GM同意後始得加入。

6.聯盟縮減
原有球隊之GM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欲解散球隊者,可自行或委由Commissioner尋求新GM,若原GM不願新GM接手始得解散球隊。球隊解散不得在球季內進行。

二、球隊組成(Team Constitution)

1.球員身份
球員必須為國家聯盟所屬球隊之大聯盟或小聯盟球員。(有關選秀、交易等認定則另詳定之)

2.位置認定
(1)除投手外,在任一守備位置於前一球季或該球季之大聯盟出賽滿15場者,於該年皆可被認定為該守備位置之球員。
(2)前一球季任一守備位置之大聯盟出賽皆不滿15場者,則以場次最多者認定為此球員該年之守備位置。
(3)出賽皆為指定打擊(DH)或代打、代跑者,認定為Utility。
(4)前一球季皆於小聯盟出賽者,以小聯盟出賽場次最多者認定為此球員該年之守備位置。
(5)由上述(2)至(4)項規則認定守備位置之球員,於該球季任一守備位置出賽滿15場後,將被取消原先之認定,改為適用(1)之規則。

3.新秀資格認定
在大聯盟出賽累積滿130打數(打者)或50局投球局數(投手)之球員,均無新秀球員資格;反之則可被認定為新秀球員。

4.球隊組成
一支球隊最多可包含28個位置,其中23人為出賽球員,0至5人為板凳球員。出賽球員之守備位置需包括C 2人, 1B, 2B, 3B, SS, CI(1B or 3B), MI(2B or SS),
OF 5人,P 9人,以及一名Utility(包含P的任一守備位置)。板凳球員上限為5人,守備位置不限。

5.球員薪資與合約
(1)球員薪資單位為$1,下限為$1,無上限。
(2)於開季選秀會選入之大聯盟球員(包括板凳選秀)均為A約,板凳選秀選入之新秀球員為M約,於球季中FAAB標入之球員均為A約。
(3)A約之球員下一年若放入續留名單(keeper list)者,合約變為B約。
(4)B約之球員下一年若放入keeper list者,可選擇簽長約或將合約變為O約。
(5)O約之球員下一年強制被釋出成為自由球員。
(6)長約之薪資依照原薪資加上(N-1)x5計算,N為續約年度。長約之球員在合約期間內不得被釋出。長約僅能簽訂一次,合約結束後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。
(7)M約之球員於大聯盟出賽超過上述第3條規定,或是被放入出賽球員名單/傷兵名單者,合約變為R約,並喪失新秀資格。R約之球員下一年若放入keeper list者,合約變為A約。

三、成績計算與排名

1.成績項目
累積計算出賽球員於所有球季正規賽事之成績,計算項目包括打者—AVG、HR、RBI、RUN、SB,投手—W、SV、ERA、WHIP、K等十項。板凳與傷兵名單之球員其成績不累計,亦不計算任何美國聯盟所屬球隊球員之成績。

2.項目計分
本聯盟共有十二支球隊,故在一項成績居於領先之球隊,可於該項目獲得12分,第二名得11分,以此類推......至第十二名得1分;該項目成績若有相同者,則均分其分數。

3.打數與局數下限
球季結束時,打者的總累積打數必須超過4250,低於此數目者在AVG項目僅能獲得1分;投手的累積投球局數必須超過900,低於此數目者在ERA項目僅能獲得1分。

4.名次
球隊之排名依據十項成績所獲得之總分數,依高低次序決定名次。總分若相同者,依照下列之次序比較各單項成績決定名次:W-AVG-S-SB-ERA-RBI-WHIP-HR-K-RUN。

5.成績來源
成績以USATODAY網站所提供之資料為準。

6.成績更正
GM或Commissioner若發現成績有計算錯誤之處,應於一週內於討論區提出或通知Commissioner,確有錯誤者予以更正。

四、選秀會

1.時間與地點
選秀會於每年球季開始前召開,時間與地點由各GM共同商議決定之。一球隊之GM皆未能出席選秀會者,應另尋代理人出席,惟代理人不得為其他球隊之GM。

2.續留名單(keeper list)
(1)選秀會召開前,各GM需共同商議決定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keeper list公布時間,
惟第二階段keeper list公布時間不得晚於選秀會召開時間。GM需於各階段keeper list公布時間前,於討論區公布(或以任何方式通知Commissioner)各階段keeper list。
(2)keeper list內之球員身份需合乎二之1條之規定。
(3)已簽長約及前一年FAAB強制續留球員必須放入keeper list。
(4)合約為M約且尚具新秀資格之球員,可放入板凳續留名單,其餘續留球員皆須放入出賽球員名單。
(5)第一階段keeper list出賽球員名額上限為18人,板凳球員名額上限為3人。
(6)第二階段keeper list出賽球員名額上限為15人,板凳球員名額上限為3人。
未於第一階段keeper list上之球員不得放入第二階段名單,但於一、二階段名單公布之期間內因交易入隊之球員則不在此限。

3.出賽球員選秀
(1)選秀會中,各隊出賽球員總薪資上限為$260。選秀完成時,各球隊出賽球員名單必須補足並合乎位置要求。
(2)符合下列條件者,為可供出賽球員選秀之自由球員:1.符合二之1條之規定;2.不在各隊keeper list內;3.於選秀會召開時仍在大聯盟春訓球員名單或傷兵名單
內;4.曾在大聯盟出賽(日、韓等其他國家職棒球員加入大聯盟者不在此限)。
(3)選秀提名順序由前一年球季之總成績排名決定之,由第一名之GM先提名,以此類推循環至選秀結束。各GM提名之球員,其守備位置必須符合其出賽名單之空缺。
(4)選秀採競價制,由出價最高之GM獲得被提名球員,惟GM不得喊出無法負擔之價錢。
(5)GM於選秀過程中可調整各所屬球員在出賽名單中之位置。
(6)GM僅能對可放入出賽球員名單中相對應空位之被提名球員進行競價。若名單中某位置空缺已補足,則不得參與僅符合該守備位置球員之競價。例如:名單中之兩名捕手與Utility皆已補滿,則不得進行對捕手之競價。

4.板凳球員選秀
(1)出賽球員選秀結束後,隨即進行板凳球員選秀。板凳球員人數限制為1至5人。
(2)符合下列條件者,為可供板凳球員選秀之自由球員:1.符合二之1條之規定;2.不在各隊出賽球員與板凳keeper list內。
(3)選秀採依序唱名制,共計5輪,順位除因季前交易而改變外,末6順位依序為前一球季名次之第6至1名,前6順位則由前一球季名次第7至12名抽籤決定之。
(4)第1、2輪唱名選出之球員,合約價格為$9;第3、4輪唱名選出之球員,合約價格為$6,第5輪唱名選出之球員,合約價格為$3。GM可放棄任何一輪之唱名權利。

五、球隊異動

1.球員異動
球季中之球員異動為每週一次,各球隊之出賽球員名單各位置皆須有球員,否則即為違規出賽名單,該週成績不累計。非球季中之球員異動則不受此限。

2.傷兵名單
球員於球季中進入大聯盟傷兵名單者,可放入傷兵名單中,其名額不限;惟當該球員被移出大聯盟傷兵名單後,GM最遲需於下兩次的每週球員異動將該球員移出傷兵名單,
逾期則該球員將被強制釋出成為自由球員(但must keep球員不得被釋出)。球員於球季結束後仍在大聯盟傷兵名單者則不在此限。

3.自由球員投標(Free Agent Acquisition Budget)
(1)FAAB每週一次,於聊天室公開開標,並於開標結束後由Commissioner公告結果。
(2)符合以下條件,方為可投標之自由球員:1.不在任何一隊之出賽、板凳或傷兵球員名單內;2.在當週開標前,於NL任何一球隊之大聯盟active rosters內。
(3)各隊之投標資金為$100,最低投標金額單位為$1,標得之球員皆為A約,超過$10標得之球員,為強制續留球員。
(4)投標時需寫明欲標之自由球員、投標金額、以及相對應之球員異動。此球員異動必須至少保證,若該投標成立,出賽與板凳球員名單人數合計不超過上限28人(不計傷兵人數)。
(5)投標金額相同時,依以下情形決定該球員屬於何隊:1.未出席開標之GM,視為自動放棄競價資格;2.出席開標之GM,依照當時排名,由排名較低至排名較高者依序出價;排名較低GM可選擇match排名較高GM之出價,若無單一最高價者,則由排名較低之GM標得該球員。
(6)違標:投標之球員不符合(2)之規定,或標單不符合(4)之規定,視為違標,並沒收其標金。

4.交易
(1)交易雙方GM同意即可進行交易,惟需將交易內容公告於討論區內。
(2)交易內容可包括球員、FAAB資金以及次一球季之板凳選秀順位交換。
(3)球季中之交易期限為每年的8月31日。
(4)交易公告後,若有GM認為該交易有明顯使一方得利或違反運動精神之處,可於討論區提出反對案並詳述理由,交易雙方GM並可提出相對應解釋或修改交易。反對案若在三天內未被撤回,並經由另兩名GM附議,即為成立並進入表決程序。
表決由Commissioner發函致其餘之GM,詳述正反理由,並由GM於五天內回信表決,若反對案獲得參與表決GM半數以上之支持,則交易被否決。

5.球員被交易至AL
球員(M約除外)若於球季中被交易至AL,且GM選擇釋出該球員,則GM可獲得等同於該球員薪資之FAAB資金作為補償。

六、球季

1.FAAB截止日
各球季之最後一次FAAB投標,原則上以最接近當年8月31日之當週異動日為準,實際之截止日,可由各GM於選秀會商議決定之。

2.擴充名單
各球隊可於最後一次FAAB及球員異動時,擴充球員名單之名額,其上限為3名,可自由分配至出賽與板凳球員名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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